主题: 重要公告|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高流行地区务工返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

  • @重返20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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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22/4/9 17:58:41
  • 来自:陕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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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筑牢外防输入防线,现就做好疫情高流行地区务工返乡人员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通告如下:

一、即日起,凡在疫情高流行地区务工人员原则上不得返乡。已返乡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(村组)报备,各镇街要立即发动社区(村组)展开摸排,所属社区(村组)要准确掌握外出务工人员相关情况,及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。全县各劳务公司必须落实主体责任,对确需返乡的在外务工人员必须组织集体返乡,落实好“点对点”闭环防控措施,并第一时间推送给目的镇街政府进行跟踪管控。

二、已在疫情高流行省份务工的人员,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规定。各社区(村组)要对在外务工人员进行“点对点”宣传,确保外出务工人员知晓疫情防控政策。未向当地及我县疫情防控部门报备返乡信息的务工人员,不得私自返乡。

三、全县各劳务公司未经批准,近期不得组织务工人员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疫情高流行省份务工。确因工作需要前往的,必须经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批准,并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,按要求组织“点对点”集体输送。

四、各镇街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防疫情输入工作,主动作为,及时对中高风险地区及疫情高流行省份务工返乡人员进行摸排,形成动态台账,就地采取“7天集中隔离+7天居家健康监测”等措施,加密开展核酸检测,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。

五、务工返乡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报备,服从疫情防控分类管理,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,故意隐瞒行程轨迹,私自返乡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的,公安机关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规定,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2年4月8日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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